(17) 七個聖事:是七還是二?(2)

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公教認為七個聖事都是由基督親自設立,把有形的記號連上無形的拯救恩寵/應許。但公教亦承認除了聖洗和聖體聖事外,其餘的聖事並沒有在聖經內明確表示是基督建立的。何況,從歷史的角色看,有些聖事在禮儀、經文和物質上都有所改變。例如初期教會是奉基督之名施洗,但後來改以三一(父子靈)之名施洗。又例如早期的懺悔禮儀,是信徒先補贖而後得赦罪,當時的補贖是隆重和公開的,因而通常一生只領受一次;但後來變為今天的「告解」,變為一種私底下向神父的告明,神父先赦罪而後信徒才補贖,而且,信徒可以在一生中不斷地重複領受此修和聖事。既然修和聖事的有形記號曾經改變,公教怎麼可以說它們是由基督所設立呢?路德說聖事(聖禮)只有兩個,因只有它們是由基督親自設立,有記號又有應許,看來是相當合理的說法。

公教如何可以仍然堅持聖事有七個呢?首先,公教問:聖事的本質是甚麼呢?即聖事的甚麼成份是不可以改變的,變了就不是聖事?聖事的記號是聖事的本質嗎?明顯不是,因雖然記號對聖事來說十分重要(例如洗禮的水、主餐的餅、奉三一上帝的名施洗),但有些在歷史中確曾改變過。公教以為,在禮儀之中的記號可分為兩層的結構:一是禮儀中的經文/禱文(語言),另一是禮儀中的物料和行為,包括水和施洗。例如在修和聖事中,禱文指神父所唸的赦罪文,而物料和行為指的就是悔罪者的懺悔禮儀,包括痛悔、向神父告明和補贖行為。這些儀式當然重要,但聖事的本質並不在於這些記號,而是基督把有形可見的記號與它所指向的無形恩寵結合,構成了一個真實的象徵,使恩寵得以透過記號而實現。

聖事之為聖事,不是那些記號(不論是禱文、物料、行為)是甚麼,反而是記號與恩寵/應許之間的結合,記號緊緊連於恩寵,記號表明恩寵,恩寵亦需要記號來實現。記號和恩寵是一體兩面,互為因果。就是這個把記號和恩寵緊緊地連結在一起所產生的效用,就是聖事不變的本質。即是說,聖事的本質不在於言語或物料或行為的外在形態是甚麼,也不單單指基督賦予的精神的、無形的拯救恩寵,而是兩者結合一起所發生的「效用」,即透過有形記號來實現無形恩寵的這個救恩事實,亦即兩者結合一體所發揮到的真實拯救作用,才是聖事的真正本質。

上述的討論可能較為複雜和艱深,但希望讀者可以耐心地思考而明瞭,因它是今天公教對聖事數目為七的重要的理論基礎之一。公教強調聖事是基督建立以有形的記號結合於無形的恩寵,基督建立的重點並非記號,記號在有需要時是可以改動的;反而是那個結合後的救恩效用,就是基督所建立的聖事不可改變的本質。

有些聖事基督建立了確定的記號(水、餅、酒),但對於其他聖事,聖經雖然沒有明載準確的記號,但事實是基督把此責任留給了使徒和使徒所建立的大公教會。在歷史裡,使徒順應與基督生活多年的經驗,明白基督的所思所想,當福音傳到不同的群體時,他們按當時的禮儀風俗,以合適的記號作出一些禮儀性的行動,讓天主的救恩得以必然地、完整地和圓滿地展示和實現出來。因此,即或聖經沒有記載基督建立某些記號(像路德所指出的),但各教會的主教,因著是使徒的傳承者,他們和各地的教會確認這五聖事是來自基督的,跟聖洗和聖體聖事一樣,都是由基督親自建立的。

要點是,公教相信透過這七個聖事記號舉行的禮儀行動,信眾便能必然地、決定性地、圓滿地獲得天主的恩寵。記號或許會改變,但記號連同的禮儀行動卻帶給領受者必然、決定、圓滿的拯救恩寵,亦是不可改變地由基督建立至今。或許有人會問,為何基督不在聖經裡明明確確的立下七個聖事的記號(禱文、物料、行為),反而要教會經過千多年的時間才確認此七個聖事?公教的回覆是:確立七個聖事這過程,好像教會確認聖經正典的形成一樣,需要一段時間,亦是在歷史裡慢慢確認下來,就是天主讓教會在生活和敬拜的經驗中,慢慢辨認出那些經卷是出於聖神(靈)默示的。教會不是自定哪些經卷是正典,教會只是在歷史裡慢慢認出作為天主聖言的正典來;同理,教會沒有發明甚麼禮儀是聖事,教會只是在歷史裡通過信仰的生活慢慢把基督所設立的七個聖事分辨出來,然後加以確認 – 時間好像長了些(需要超過十一個世紀),但其實教會信眾在此漫長的時間內一直參與和體驗此七聖事的救恩效用。

路德看重聖事的記號和應許,公教看重的是記號和應許之間結連的效用。故此,路德認為那五個聖事沒有基督設立的記號,有些可能連應許都沒有(婚禮);但公教卻以為七個聖事在二千年的教會生活裡都能讓信眾必然地、決定地、圓滿地體驗基督的救恩。立的標準不同,結論當然有異。不過,新教會問:為何祈禱或朝聖不可以讓信眾必然地、決定地、圓滿地體驗基督的救恩呢?反而婚禮就可以呢?當然,在惟獨聖經的大前題下,新教不會接受基督藉教會的聖傳和訓導所確立的聖事,並以為公教往往用聖傳和訓導之名,「生安白造」,為基督信仰創造了許多人為而非啟示的內容 – 這才是構成公教與新教意見相左的主因!
 
sosir

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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