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究竟聖事(聖禮)有多少?是公教所說的七,抑或是新教所說的二?還是可以更多或更少?若果聖事是獲得基督恩典的禮儀行動,為何祈禱、唸玫瑰經、朝聖、執事就職禮等等,不可以是聖事呢?因此,大家會問,究竟聖事的本質是甚麼?當我們決定某某禮儀是否聖事,就看看它是否符合聖事的本質定義。相當不幸的是,公教和新教對聖事本質的定義雖然頗為接近,但在關鍵的地方正正不同,故此難以達成共識 – 往往都是如此!
馬丁路德改革的原則是「唯獨聖經」,若單從聖經發掘,洗禮和聖餐毫無疑問是主耶穌所設立(尤其聖餐最明顯);但公教以為,並不代表其他禮儀並非主所建立,例如告解、聖秩(按立),只是不夠明顯吧了。在路德所寫的一篇有關聖禮的文章〈教會被擄巴比倫〉的開頭,他承認有三個聖禮:洗禮,告解禮和聖餐禮。在討論的過程中,路德為聖禮下了一個定義,是既有基督拯救的「應許」,但同時又要有基督所建立的「記號」,應許和記號要兩者兼備才算是聖禮,這是聖經所證明的。祈禱故然有主的應許,卻缺乏記號,因此不屬於聖禮。所以,到了文章的最後,他只承認在上帝的教會中兩個聖禮,即洗禮與聖餐,因為僅在這兩個禮儀中,我們找著上帝所設立的記號和赦罪的應許;而告解雖有上帝赦罪的應許,因缺少有形記號的設立,最終不被路德算為聖禮。
公教對聖事的定義是相近的:聖事是由基督建立,使「有形的記號」與「無形的恩寵」結合一起,令參與這些禮儀行動的領受人,能得到天主所賦予的無形拯救恩寵。驟眼看公教的定義跟路德所說的很接近,聖事/聖禮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 在聖經裡為基督所設立;(2) 有形的記號;(3) 無形的拯救恩寵/應許。但為甚麼公教認為聖事的數目是七而新教卻認為是二呢?
首先我們看看第一個條件:在聖經裡為基督所設立。新教認為只有洗禮和聖餐是由基督建立的,其他五個「聖禮」卻是由人所訂立的,來自教會的傳統而已,至少並沒有聖經的明載 – 重點是:必須要是聖經記載的耶穌建立的,才算是基督親自設立。這點需要多點說明:在針對宗教改革所召開的天特會議,其中一條對新教的詛咒文說:「誰若說:新約的諸聖事,不是全由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所建立,或(誰若說),多於或少於七件,……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DS1601) 但梵二之後的公教卻承認就部分聖事來說,確實沒有直接明確的「聖經理據」去證明它們是由基督所建立的。例如「婚姻聖事」要到12世紀才在公教內有共識認為是聖事,確定「婚姻」的聖事性並非始於初期教會,更無法從聖經裡找到是基督設立的證明 – 至少今天的公教在這點上沒有強詞奪理。
但公教堅持說:說有些聖事並不能在聖經中找到是由基督設立,並不代表它們就不是基督所設立!這就是公教不接受「惟獨聖經」的原因,亦往往構成公教與新教達不到共識,或像是「雞同鴨講」的主因。新教只從聖經找支持,但公教自始至終都認為除了聖經外,教會的「聖傳」(Tradition,一定要是大草寫的T)同樣具備權威。公教深信即使個別的禮儀在聖經裡並不明顯,但七個聖事的源頭均來自耶穌基督,原因是,並非教會內的一切行動或生活,都必須有聖經的記載才表明它們是出於天主的。公教常常徵引約翰福音二十一章25節:「耶穌所行的事還有許多,若是一一都寫出來,我想,就是全世界也容不下所要寫的書。」表明聖經並不包含所有主耶穌在世上所說所行的事,主所作的一切亦沒有悉數在聖經中傳授下來,而教會卻是基於使徒們可信賴的口傳和信眾的信仰生命,擁有更多主的教導 – 這就是從主耶穌傳給使徒們的「聖傳」,一直由教會保存,更重要的是,亦只有教會當局有權正確解釋和教導聖經和聖傳。(聖經、聖傳和教會訓導之間的關係,讓我們在以後另文探討。)
公教相信,聖經記載耶穌基督在這幾件聖事上好像沒有明確地指定了它們的記號,但告解的赦罪、堅振的領受聖神、婚禮的彼此相愛、聖秩的交託聖職和傅油的醫治,此五聖事的無形恩寵明明記載在聖經之內。因此關鍵是,它們雖然有主的應許/恩寵,但有主所設立的記號嗎?這必須連同第二個條件(有形的記號)一拼考慮,究竟此五個新教不接納的聖事,有主所設立的記號嗎?下次續談。
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