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公教為針對宗教改革而召開特倫多大公會議( Council of Trent, 1545~1563,新教稱為天特會議),對新教的聖事神學加以駁斥。由於新教否認聖事本身能賦予恩寵,認為聖事的功效只為加強信徒的信心;特倫多大公會議在聖事神學方面便是要針對「聖事沒有功效」的思想,而重申聖事能賦予恩寵,參與者能直接從聖事中獲得救恩。因此,反而加強了聖事的事效性幅度,真是「敵人反對我贊同」。
其實,強調聖事的事效性未必一定有問題,但特倫多會議文獻只把關於聖事的事效性列出來,卻沒有加以解釋,例如:基督是如何建立聖事呢?有甚麼經文的支持?更為嚴重的問題是,聖經沒有明確記載堅振、懺悔、聖秩、婚姻、傅油為聖事,為甚麼說它們是由基督設立的呢?另外,聖事本身為何有效?為何施禮者的信德和德行對聖事的事效性沒有阻礙?而聖事的奧秘性和象徵性意義卻很少提及。更嚴重的問題是,特倫多會議頒布了13條「詛咒文」,以絕罰(excommunication)的強烈方式來反對質疑聖事事效性的人(當然是在針對宗教改教者),但對於聖事的奧秘和象徵意義、領受人的信仰等等,只輕描淡寫的帶過,亦沒有為聖事下定義,完全沒有回應改教者的挑戰。往下,列出其中兩條「詛咒文」,讓大家可以加深了解特倫多會議的態度:
「但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是必需的,而是多餘的,且若沒有這些聖事,或沒有意願領這些聖事,人祇靠信德,也可從天主那裡,獲得成義的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DS1604)
「誰若說:藉此新約聖事,由於聖事行為本身並不帶給人恩寵,祇是供應人,對天主預許的信心,以獲得恩寵,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DS1608)
上述的「詛咒文」,明顯是針對新教的改教者挑戰聖事的事效性而發出,亦因此,公教對聖事的訓導往往集中於「如何施行」,例如著重施行的條件、守則等,產生了聖事物化的不良後果。結果是:聖事神學被法典(canon law)所支配,公教用立法的方式來講論聖事,凡不符合的就定為有罪,甚至用上「絕罰」的方式來對待,卻遺失了更重要的「神學」內涵 – 聖事的真正目的和意義是甚麼?
梵二的聖事神學可說是回歸聖事原初的意義,把聖事放回禮儀生活的脈絡之中,強調基督的臨在、教會作為基督奧秘身體的拯救工作,把聖事不再抽空成為獨立的、分施恩寵的工具,而是基督無形恩典的呈現 – 聖事的重點並不是我們可不可以通過它們而得救,而是帶領信徒回到我們可以得救的源頭,就是天主的愛、基督的捨身和復活,和信徒「信」的回應。
如此便帶出了聖事在禮儀中的奧跡幅度的復甦,對聖事的了解亦逐漸擺脫法律化的色彩:梵二指出基督在禮儀中臨現,因著聖神(靈),藉著聖事標記,以玄奧的方式與人結合一起,建設基督的身體,向天主呈奉敬禮,從而使人得到聖化。聖事的目的是為了聖化人類、建設基督的身體,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禮,而不是單單獲得罪赦和天堂的綠卡。反映公教強調「得救」是必須具備「聖化」的幅度,而非把「得救」和「聖化」(新教稱為「成聖」)分開。
故此,聖事帶來的應是「全人的得救」,必須涉及人肉身各方面。聖事本為滋養基督徒的生命而建立的,從而活出「貧窮人優先」的生活態度(出自1971年的教會文獻《世界正義》Justice in the World)。教會開始關注聖事的社會性幅度,因禮儀聖事是與人生命有著密切關係,強調教友要「在生活中實踐他們以信德所領受的」。
簡單以言,梵二講的聖事神學,不是叫我們如何僅僅得救!通過洗禮、聖餐、告解……等等禮儀行動,除了帶領我們進入基督的救恩外,還需要信徒藉著「信」和「順服」去聖化自己,學效主耶穌般愛世人又服侍世人。聖事的目的和意義永遠需要在基督的拯救大業和聖靈的聖化工作中去理解和體驗,而不是一部生產救恩的機器,按制開動就必然產生罪赦和得救。
新教徒往往批評公教的聖事觀,可能他們仍然誤把特倫多會議視為今天公教的立場,而忽略了(或說刻意忽略)梵二革命性的轉變。筆者有感而發,今天新教常常強調「因信稱義」,原是為了反對中世紀公教的聖事事效性,但又有否同樣陷墮於「信」的事效性的強調,「敵人反對我贊同」,以為按制開動「信」的機器,就必然產生罪赦和得救呢?!
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