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專任講師)
中國人所說的情,是指人的情感和自覺的一種責任,同時把人的慾望除去。但情既然是一種情感、感受,情是否容易改變的呢?例如,今天一對戀人很好感情,兩人談情說愛,卿卿我我;但他日難保此情不再,兩人成了陌路人。又例如,今日我對故鄉懷有很深的情感,但他日因故鄉進行現代化的發展,今非昔比,面目全非,我回到故鄉時已沒有了那份思念之情了。
若情全然是指人的情感、感受,情確是容易變化的。但中國人所說的情,又包含了一種責任,一種對人對物所賦予的責任。我對這人有情,這人的禍福得失、喜怒哀樂,往往成為我關心的;我對大地有情,大地是否受到人類無情的破壞,就成了我所關注和阻止的。
基督宗教講愛,愛與情之間其中一種分別,就是愛必然伴隨著行動(情卻未必)。約翰一書教導我們去愛別人時說:「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3:18) 若沒有實質的行動,而只說我是如何如何愛你,恐怕就是雅各書所批評的,對別人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喫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雅各大聲質疑:「這有甚麼益處呢?」(2:16) 如此沒有愛心的行為,雅各甚至總結為此人是沒有信心的。
如果我們可以對人、對大地、對世間有情,而此種情是具有責任感,又不退卻,甚至到達成為人生意義和目標的追求,我們便可以說達到是對人、對大地、對世間有愛了。當我們的情達到「直教生死相許」時,基督宗教所說的愛就真正出現了。可惜,按我的觀察,不少基督徒只可以把此種情放在自己身上,變成自戀,而不願意付出對人、對大地、對世間有真情的代價,並同時反映他們對上帝的情,也不過建築於利益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