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公教以為信德加上聖事,才是滿全的救恩所需。修和聖事(告解)是公教徒除了聖體聖事(彌撒中的聖祭)外最多參與的,而修和聖事正是宗教改革的導火線。
基督宗教一直認為人人都犯了罪(包括生而有的原罪和自己所犯的本罪),入門聖事可以叫人罪得赦免、出死入生、領受基督,並接受聖神(靈)。公教認為,領洗的人已經得到天主的救贖,不會落地獄,在公審後可以上天堂。但人在洗禮後仍然會犯罪,犯罪的人如何可以在天堂榮福直觀天主呢?這是歷代教會必須面對和解答的問題。當然,基督徒大致不用害怕,因聖經早已應許:「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只要基督徒承認自己犯罪,表示痛悔,上帝必會赦免。而落到教會的層面,既然在公教的世界裡教會是落實救恩的必需,教會就需要把赦罪納入救恩聖事之內,建立赦罪的禮儀聖事。
教會自始教導,當人在有意或無意中犯了罪後,人就需要認罪悔改,向天主懺悔,不單在內心,亦要在外顯的禮儀上。初期教會有一本重要的著作:《黑馬牧人書》,認為洗禮之後人只可以有一次悔改赦免的機會,正因此書的要求過於嚴格,再加上其他神學理由,所以沒有被接納為新約的正典。早期教會會安排公開懺悔禮(Public Penance),這是一個嚴竣的紀律過程,要經過隔離、審問、認罪、省察(包括禁食、禱告、施予),然後才公開宣赦(宣赦在認罪、省察、補贖之後),解除此人的罪惡,並允許他復返教會。犯了叛教、淫亂、兇殺等等嚴重罪行的人,必須公開補贖。至於較一般性的罪行,悔罪者可以隨時向司鐸(即神父)認罪並進行補贖,這便是私下懺悔禮(Private Penance),演變成後期的修和聖事,亦即一般所說的告解。
修和聖事是禮儀性,具規範性,完備的告解必須具備三個內容:首先是悔罪(confession),告解者向司鐸講出自己的罪行,當然,單單的講述罪行而沒有對犯罪的懊悔(contrition)是不足夠的。然後是赦罪(absolution),指司鐸讀出一段赦罪的禮文,代表天主赦免此人的罪。最後是補贖(satification),指司鐸給予告解者一些「任務」,包括唸經、好行為、朝聖、奉獻、興建教堂或其他,幫助告解者改變生命,以後不再犯罪。我們現在集中討論補贖。
新教沒有補贖的觀念,其實,新教根本就沒有告解。當新教徒覺得自己犯罪得罪上帝,他只需在上帝面前認罪悔改,祈禱求上主的原諒。而牧師又往往在信仰班或受洗班時教導信徒,按上面約翰壹書一章9節的應許,上主必會赦免他的罪,不用懷疑,亦不應懷疑。有時,如此的赦罪是廉價的!其實,人獲得上帝的赦罪是靠主耶穌付上十分重的贖價才成就,罪得赦免理應是重價的;但在寶貴的救贖被理解為廉價的恩典下,人只要向上帝祈禱,就必會被赦罪,至於當時人是否真心悔改,往後會不會重犯,就不在考慮,或者說不敢考慮之列。
新教的認罪是在私底下的,無需牧師或傳道人在場,但公教並非如此。公教的認罪是半公開的,認罪者無需把罪行公諸於世,但至少幫他辦告解的司鐸是完全知道發生了甚麼事,告解者會否再犯,多少有被跟進的壓力。何況,他們還需要補贖。補贖的觀念源於中世紀偉大的經院神哲學家安瑟倫(Anselm of Canterbury, 1033~1109),他採用了當時的補贖習俗:當中世紀家臣破壞他與封地領主的契約時,要付出「滿足」領主之代價,而所需要的往往要高於領主所損失的。為要獲得領主的寬恕,家臣要付出更大的賠償,令領主獲得的快樂超越他的損失。這是一個借用、一個比喻:上帝是公義的,因著人的犯罪,祂要求人類付出滿足的代價,否則宇宙的秩序會受到破壞。如此,人類的必然結局就是沉淪到地獄裡,因為人類根本沒有能力償還這種債務。但基於上帝的憐憫,提供一個完美的替代犧牲,就是差遣祂的獨生子我主耶穌基督化身成人,以罪人的身分而死,而耶穌基督根本就不是罪人。如此,便能滿足上帝的公義和榮耀,並且維持宇宙的道德秩序。
基督已經為我們作了補贖,但人仍然有責任嗎?此點正是新教和公教的不同。公教以為,基督的代贖確是完全地、圓滿地為世人的罪補贖,但並不代表人就可以廉價地獲得罪赦,人仍然有他的責任。情況就如,兩個小學生因爭吵而打架,其中一個學生把對方的鉛筆打碎,後來老師來教訓了他們一頓,他們亦真心悔改,但這名學生仍然需要作補贖,就是至少賠償一支新的鉛筆給他的同學。天主的赦罪是永恆的,但人在現世仍然需要為自己的罪行作出賠償。公教相信「補贖」並非刑罰,因基督已為我們承擔了一切的刑罰,補贖是一種對犯罪的治療,使犯罪者能夠成聖。補贖除了有藉著賠償和補救來達至治療罪過的作用外,同時有預防的功能,就是預防自由意志沒意識地在往後再次犯罪。而宗教改革的起因,正是跟告解的補贖和聖徒的轉功有關。
最後,說些題外話。曾有一位神父告訴我,告解的內容是要絕對保密,就算是涉及任何非法的事情,甚至乎是國家軍事機密,關乎到民族安危等等大事,聽告解的神父也不得洩露或宣揚出去,不得報警、不得作證、不得向其他神父甚至主教說出(包括教宗)。絕對保密是聽告解者(司鐸)的守則,因為這是一件聖事,司鐸代表天主施行告解聖事,沒有任何人間的事、教會或主教可以構成司鐸絲毫壓力,讓告解內容向外洩漏。如此,辦告解者就可以在一個安全、放心的狀態下向司鐸進行告解。若果神父洩漏了任何告解內容,不論是明示或暗示,一旦被教會知道,其後果是被撤職絕罰。當然,若辦告解者真的犯了地上的法律,神父雖然不能說出去,但神父必然叫辦告解者出去認罪自首,這樣神父才能代表天主真正赦免其罪。
司鐸在告解過程中,往往聽到許多人不同的經歷,人生歷盡的是悲歡離合、錯綜複雜、邪情私慾、罪惡捆綁……,神父在此感受到人有多麼軟弱無助、多麼墮落不堪。神父愈是辦得多告解聖事(可以一天辦40個),越是需要天主的特殊恩寵,除了要有成熟的生命去承載如此多人類的黑暗面外,更困難的是知道了某些教友的嚴重罪行,但基於保密的原則,在日常的教會生活裡又要故作平常,其內心的張力可想而知。正如神父說:「遺忘」對神父來說是一種恩賜!
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