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七個聖事:洗禮是「聖」事

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對福音信仰的新教徒來說,很少知道「聖事」(sacrament)對公教信徒的重要性。公教以為,聖事是主耶穌親自設立,是天主無形的拯救恩寵,藉教會施行的七個有形可見的禮儀性聖事賦予給參與者。例如,在被尊稱為「聖事中的聖事」的聖體聖事(即聖餐禮)中,餅和酒在司鐸通過正確的禮儀祝聖後,就會變成基督的肉和血。看似平凡不過的麵餅,奇妙地成為了基督的聖體,教友親領(食)此聖體,使基督成了我們的一部份,而我們亦成了基督的一部份;我們肉身(而不單是屬靈地)領受了基督自己,當然亦同時獲得了基督的拯救恩寵。宗教改革引發公教反省和重申,教友必須信仰主耶穌基督才使聖事有效,但卻反對新教把聖事(聖禮)與得救切割,拒絕惟獨信心就已經足夠。

身為福音信仰的新教徒多年,筆者在教會內不時遇到一個初信者經常面對的問題:我需要接受洗禮嗎?若不受洗,但我堅信耶穌基督,我仍然可以得救嗎?從信仰的角度看,這是一個相當「無聊」的問題。既然連主耶穌也盡上接受洗禮的禮儀/義行,保羅亦指出洗禮使我們歸入基督的死,使信徒跟主耶穌死的形狀結合,一個信仰耶穌基督的人,沒有理由不領洗。但從理性的角度看,這確是一個可以問亦需要問的問題。

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表示相信加上領洗的人,必然得救。可惜經文隨後只是說「不信的必被定罪」,卻沒有提及究竟「沒有受洗的人」是否同樣「必被定罪」?即「信而沒有受洗」的人「必然得救」嗎?還是「必被定罪」呢?若「信而沒有受洗」的人的得救沒有必然性,是否顯示「惟信」(sola fide/faith alone)是不足的呢?何況,近代聖經研究亦質疑原初的馬可福音應在十六章8節完結,往後的經文(十六章9~20節)是教會在往後添加上去的(所謂的「短馬」)。借用「短馬」理論,「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被質疑是教會因著自己的禮儀需要而把洗禮視為得救的必須。

我們不一定需要在此懷疑教會的用心,到底,洗禮確實是主耶穌親自設立的,並且要求門徒往外傳福音時亦要奉父子靈的名給領受者施洗(太28:19~20)。公教把洗禮視為「入門聖事」之一(sacraments of initiation, 另外還有堅振聖事和聖體聖事),被指為信徒進入基督徒團體(教會)的儀式。但不單是禮儀性行動,更重要的是信徒從此開始成為教會的一員,然後參加教會內的一切活動,象徵人類獲得天主的救恩,教會召喚世人分享「生命性的融合」,包括跟天主共融,亦包括跟別人的共融。

在從前的日子,教會強調世人都犯了罪,人人都有從亞當藉著祖先和父母所承繼下來的「原罪」,而洗禮正有「潔淨」之意。公教以為,最理想是接受嬰兒洗禮,讓人可以在出生後不久,因著父母的信德和自身接受的洗禮,原罪得以潔淨;因在古時醫療落後的背景下,約有一半的小孩活不過兩歲,而洗禮正好解決嬰孩夭折會否要下地獄的難題。

在梵二之後,強調得救的質素更多於強調得救的事效性,意思是:通過怎樣的洗禮可以使人罪得赦免,神父應如何施行,教友要如何預備和配合等等的問題 – 即所謂洗禮的「事效性」問題,如何使洗禮變得有效 – 在梵二之後,變為強調洗禮在教友身上發生怎樣的生命改變,叫他們的生命/生活變得與天主共融,分享天主/基督的神聖生命,然後活出與天主與別人共融的生活。

新教的「得救」往往被理解為一個「結果」,若我真心相信耶穌,我就由罪人的身份搖身一變而成為上帝的兒女,罪債因主耶穌的補贖而還清,身份轉變了,有罪變為無罪,但信徒生命的質素如何呢?當然,大多數牧者仍然會認為得救的基督徒理應擁有基督的生命,愛上帝又愛鄰舍,但此屬於「成聖」的階段,跟「得救」關係不大。只要一個人真心相信主耶穌,惟獨信心,就已經可以得救。故此,洗禮雖然並非可有可無,但嚴格來說,並不影響是否「得救」,你已有了「得救確據」,只是你願不願意「盡諸般的義」受洗而已。

但公教的「得救」卻是一個「過程」,公教絕少說甚麼「得救確據」,人得救與否的主權全屬於天主,公教教友要回應的是配合天主拯救的恩寵,就是信仰主耶穌,接受洗禮歸屬教會,在教會內持續領受禮儀性聖事,生活行為上按天主聖言的教導,藉著聖神(靈)的恩佑和帶領,既與天主共融(愛天主),又服務世人與人共融(愛鄰舍) – 這就是公教所說,活在天主的救恩之中,即所謂的「得救」。

洗禮聖事和其他的聖事,真的是「聖」事,有「聖」的味道!
 
sosir

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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