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聖統制是甚麼?

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聖統制(ecclesial hierarchy)是公教教會按照等級制度組成的聖職體系和教會管理體制,大多數福音信仰的新教徒並不認識,甚至認為是公教敗壞的根源,態度相當負面。其實,此體制已有接近兩千年的歷史。此聖職體系由三個聖品所組成,分別是主教、司鐸/神父和執事。公教的教會管理體制是依照此等級層次,逐級對下行使管理權。本系列已多之指出,最重要的聖品就是主教(bishop,即新約中的監督),羅馬教廷就是利用聖統制,通過主教的任命權、管理權,來實現對不同地方公教教會的管理。

公教在每一個國家的最高組織為「主教團」,由當地國家所有主教所組成,處理的是超教區的教務問題。一個國家分為若干「教省」,內裡有不同的「教區」,而直接主管地區教務的行政單位就是「教區」,教區的首長就是「主教」。「教區」又分為若干總堂區,總堂區分為若干堂區,主教任命一位司鐸/神父為堂區主任,另有其他司鐸和執事協助。

主教英文為bishop,源自希臘文episcopos,有監護人或監督的意思,在新約聖經中主要譯作監督(參徒二十28,腓一1,提前三2 );今日的主教,可以説是源自新約教會的監督。在新約裡,監督經常與長老(presbyter,即後來發展出來的神父)一詞混合使用,為使徒建立的地方教會的代理人,遵照使徒的指示管理教會。使徒的主要工作是傳福音/宣講,他們建立了教會後,就選立監督和/或長老負責管理教會。

二世紀的教父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指出主教在禮儀中的身分,就是耶穌基督的代表,而主教亦有「天父的肖像」,從而強調主教的權威性和主教的管治權。主教的合法性,建基於是否經過正統的聖秩聖事(新教稱為按立禮)來按立,正如使徒行傳十四章23節:「二人(按:保羅和巴拿巴)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禁食禱告後,把他們交託給他們所信的主。」公教一直強調,主教是使徒的繼承人,故此,主教間理應彼此時常團結一起,在合一、愛德及和平的聯繫之下,息息相通。因此,公教成立了「世界主教團」,為的就是要在共融團契之下處理教會的事務,主教之間不時召集會議,商討教會內共同的議題,並作出決定。但世界主教會議完成後的決議,亦只僅供教宗參考,教宗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不一定要按會議的決議而行的:「世界主教會議,是為辯論應探討的問題並表達意願,並非解決問題,或對之制定法令;除非在某些事件上,教宗授與表決權,當此情形,則須教宗批准會議的決定。」(《天主教法典》343) 有關選立主教的問題,往往亦是十分敏感的問題,因涉及政教之爭。若按今天公教法典的規定,教區內的教會就合意的主教人選,向教宗表達,而最後由教宗確認;而教宗亦有權任命自己屬意的人擔任教區的主教。簡單來說,主教的產生,大多由主教團推薦,教宗任命。

教宗其實是羅馬的主教,但他具有特殊的地位,擁有「首席權」(Primacy),他的權力是具體和全面的,超越其他主教。《天主教法典》331說:「羅馬教會主教享有主單獨賜給宗徒之長伯鐸(彼得)的職位,此職位亦應傳遞於其繼承人,因此教宗為世界主教團的首領、基督的代表、普世教會在現世的牧人:因此由於此職務,他在普世教會內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且得經常自由行使之。」教宗的首席權表示他在公教內的絕對權力,整個教會的每一部分都屬於教宗的管轄,包括每一個教友,都在教宗的管理之下,並且這權力是無限制的,任何時候都可以直接行使 – 他的無尚權威亦是新教最反對之處。主教團即或對教宗首席權有所約制,但並不是法律性或是行政性的約制,而是以「共融」這個幅度來理解 – 因彼此尊重,教宗大多會聽取主教團的意見。從法律和行政上看,教宗可以作出一個全體主教都反對的措施;不過,由於教宗的首席權是在與全體主教共融的前提下顯示出來的,他大概不會作出這樣的行動,但始終是出於自願,而不是規定 – 這亦正是新教認為教宗首席權的危險所在,因「權力叫人腐化,絕對的權力叫人絕對的腐化。」

論到司鐸,即我們一般所說的司祭/祭司(Priest)的意思,「神父」(Father)是對他們的尊稱。司鐸因天主的呼召,經過當地教區團體的認可,透過聖秩聖事,成為司祭,也同時成為管理教會的人員。而司鐸職務與主教的職務相連結,分享了主教的部分職務。司鐸的職務,首要為宗教上的司祭職,也就是施行聖事,這是司鐸的重要職務。而在眾聖事裡,以聖體聖事(感恩聖祭/聖餐)為核心,其他聖事、禮儀行動、熱心敬禮、甚至福傳和愛德服務,都與聖體聖事互相關聯,並導向聖體聖事,所以舉行彌撒(只有彌撒才有聖體聖事),是司鐸最重要的工作。司鐸其餘的職務,包括福傳服務(即傳播福音),讓更多人加入天主子民的行列;擔任天主子民的領袖,分享及協助主教的治理工作,幫助帶領教會團體,幫助管理堂區。可以看見,實際牧養和管理堂區教會的人,主要是神父而非主教,他們才是作日常牧靈的牧者。

不同於新教,執事(deacon)在公教內屬聖品之一,是一名修士將要成為司鐸前的過渡身份。在梵二以後,公教教會嘗試復興「終身執事」此一職務,即成為一個實質的聖品位而不是過渡身份。亦因此,執事可以不守獨身,有家室的公教徒亦可以當執事,不過,就不可以被按立為神父。執事主要負起宣講福音(某些堂區在彌撒的聖道禮儀中,是由執事宣讀福音書的內容)和施洗的使命(惟一可施行的聖事),他們的工作屬於服務性質,而不是作宗教上的司祭(不可以施行彌撒)。因此,如堅振、告解、聖體、病人傅油等聖事,仍保留予主教或司鐸施行,亦只有他們才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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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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