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新教為何要從公教分離(四):大赦與金錢

方濟各為何不是我的教宗:基督福音與大公信仰 系列

上期說到的大赦券(indulgence,或稱贖罪券、教宗票),原是由教會發出的一張證書(certificate),證明此人已經從教會的金庫裡取得聖人的剩餘補贖功德,可以獲得全/部份大赦,減少此人在煉獄裡受煉淨的時間。若果我們嘗試站在整個公教的教理系統角度看,大赦券不單無可厚非,更是安慰信眾的措施,叫他們確知天主會赦免他們的罪,免去他們的補贖。可是,再好的制度,若碰上不敬虔的領袖,加上世俗化價值觀入侵教會,歷史告訴我們就會出現邪惡的後果。

問題出現在教廷的變質,由追求屬靈的天國價值,轉而追求「成功神學」的屬世名利,教廷內的聖職人員由基督的追隨者(理應天天背起十字架跟從主),變成世俗的貴族和掌權者,過著奢華的生活,追求的不是屬天而是屬地的美善。可想而知,因而教會需要的不單是祈禱和靈修,更需要的是「錢」!當大赦的教義開始被制度化,以大赦券為憑據,而派發大赦券又是謀利的最好工具,公教教會就容許以金錢代替補贖善功。原本大赦是天主的恩典,發展至制度化之後,教廷和信眾慢慢濫用這個制度。其實,這種用金錢代替善工補贖的制度發展,正好迎合了人性的醜陋的一面。對信眾來說,選擇一個容易的方法,就是付款比行善更為容易;對教會來說,大赦卷開展了一個新的收入來源 – 這明顯是教會的墮落,今天公教教會亦承認當年的錯誤。

在1507年和1514年, 因為要在羅馬城重建聖伯多祿(彼得)大教堂,分別由當時的教宗儒略二世(Julius II)和利奧十世(Leo X)頒佈了大赦,而大赦的條件是藉懺悔、領聖體和為建堂捐款而獲得 – 按官方的說法,大赦前仍然需要懺悔。問題出現在,教宗利奧十世通過當時擁有哈爾北城(Halbertadt)和馬得堡(Magdeburg)兩個主教轄區的亞爾伯特(Albert Brandenburg)向銀行借款,條件是教宗把在自己領土發行大赦券的特權給予亞爾伯特作為貸款擔保,為期八年,而亞爾伯特又需要把賣大赦券的一半收入,連同一萬馬克給予教宗興建教堂。

為了促進大赦券的銷路,諷刺地竟然形成了一個新興行業:當時有很多人加入成為大赦券的推廣員(Promoters),甚至有些是修士或聖職人員。他們取得大赦券後,並沒有按教會對贖罪的要求-信徒需要進行告解和補贖- 而是直接的售賣大赦卷給予民眾。出於對煉獄之火的恐懼,不少民眾並沒有辦告解,當然亦沒有真心悔改,在金錢的交換下就可以從教廷的委託人手中取得聖人補贖功德的轉移。

本來大赦已經是一種間接的轉功,教會把聖人的功德轉到罪人身上,但為了獲得更多的金錢,竟然出現「間接的間接」轉功!罪人付錢從教會委託人手中獲得大赦,不單為了自己的補贖,還可以為死去的親人代為補贖,使死去的親人免於煉獄的受苦 – 「聖徒相通」發展至此,就真的有點荒謬和危險了!當時馬丁路德所在的威登堡(Wittenberg)的城主,史稱智者腓勒德力,不允許教宗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售賣大赦券,而是他自己售賣,所得的金錢用來維持城堡教會和大學的開支(包括路德的薪資)。當時一位明道會的修士帖次勒(Tetzel)只好在威登堡的城外進行銷售,他雖然是一名修士,卻同時是一位出色的推廣員和演說家。他不但沒有根據教會的教導解釋大赦券的意義,更誇大大赦券的功效說:「只要一個銀元『叮』一聲投入教會的奉獻箱去,一個在煉獄受苦的靈魂便立時『叮』一聲的得到釋放。」當時更宣揚,教宗的大赦券能赦免人得罪聖母的罪!

馬丁路德是奧古斯丁修會的修士,當時擔任威登堡大學神學教授,他既是修士,在當修士時曾發願順服教宗和修院院長,他怎會起來反對教宗以至整個跟修和聖事有關的大赦呢?早期的路德並沒有反對教宗的絕對掌權和帶領地位,亦相信「教會以外無拯救」,對大赦券亦不反對,他只是反對以金錢而不是真心悔改來獲得大赦。1517年10月31日,即諸聖節(11月1 日)的前一日,而諸聖的德行正是大赦券的根據,路德在威登堡諸聖教堂(又稱城堡教堂)門前貼上著名的〈關於大赦券效能的辯論〉(又稱〈九十五條論綱〉),反駁帖次勒之流對大赦的錯誤。

他反對的是以金錢換取大赦券,而不是反對教宗和大赦券,例如第71條:「若有人否認教宗大赦券的效力,他應該受咒詛。」但他多次強調,人獲赦罪是因為真心悔改,沒有了懺悔,即或持有大赦券也無用。例如:第33和34條說:「那些說教宗的大赦券是上帝使人與自己和好的無價恩賜的人,是我們應當特別警防的」,「因為大赦券的恩賜只及於人在告解聖事中所加的懲罰」,甚至在36條說:「每一個真悔改的基督徒,即令沒有大赦券,也完全脫離了懲罰和罪債。」但令教廷難以容忍的是,路德認為教宗在本質上並沒有赦罪的能力,他不過是獲恩寵後(而非本質地)代表基督,藉著基督給他的權柄去赦罪,而有些罪(例如玷辱聖母)是他沒有權柄處理的。例如第6條:「教皇不能赦免任何罪債,而只能宣布並肯定罪債已經得了上帝的赦免。那留下歸他審判的,他當然可以赦免。他若越過此雷池,罪債便仍存在。」

路德反對的,只是錯誤地使用大赦,但因他間接挑戰了教宗和教廷的權威(即教會訓導),成為了他與公教誓不兩立的起因。亦因此,路德擺脫了教會訓導的規範,按他自己對聖經的詮釋、他的經驗、他的理性良知來重新詮釋基督的福音,而「因信稱義」亦在此背景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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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遠泰博士(神學及歷史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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