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一)

鄧瑞強博士 (神學及歷史科專任講師)

  法國大革命的年代,是「自由」爆發的年代。羅蘭夫人(Jeanne-Marie Roland)被狂熱的革命分子送上斷頭台時,說:「噢,自由,多少罪行假你的名而行。」

  為「自由」而戰的戰士,他最大的敵人,便是那些阻礙自由的人。「自由」的人不能容忍任何限制他自由的人。這時,「自由」戰士只能殲滅他的「敵人」。很多時,「自由」引發暴力。

  近來讀了一篇關於「自由」的文章(Richard Bauckham, “God and the Crisis of Freedom in Contemporary Society”,見網頁:http://richardbauckham.co.uk/uploads/Accessible/Crisis%20of%20Freedom.pdf),作者包衡指出,當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擁有無限的自由而自由就是終極意義時,及當每個人認為能以自己的自由創造自己的生命意義時,則每個人都會視自己為自足的個體。這種自足個體是一「原子個體」(atomized self)、封蔽個體(有點像萊布尼茲的哲學講的「單子」)。這「原子個體」會視他周邊的人是限制他自由的人,兩者之間有一種對抗的張力。(想想那些沒有「愛」的夫婦,他們會認為自己的自由是最重要的,而對方是限制他自由的人。)「原子個體」很難與人有真正的關係,故感到莫大的孤寂。孤寂,是因為獨大的自由,排斥了他人。

  包衡在這文章分析「自由」的不同形式。

  一,「民主式的自由」,這是反強權及獨裁的政治自由。這自由的好處,不用多說了。

  二,「沒有限制的自由」,這種自由拒絕一切外加的限制,一個人想怎樣就怎樣。這是絕對的自決。這自由的好處,是教人對抗「命運」,尋找幸福的人生。

  這種「命運自決」的自由,最容易將他人視為是我的自由的限制。他者的自由與我的自由成一零和遊戲。他者的自由高一點,意味著我的自由低一點。於是,不同的人便為了自由而競爭。

  三,「全然獨立的自由」,這種自由拒絕倚靠他人,視自己為全然獨立的人。這種自由令人很難對一關係長期委身。在婚姻裡,只要不滿意對方,便會離婚。「自由」人要求的,是一種不受拘束的、「繼續前行」的無限可能。

  四,「消費選擇的自由」,這是以上各種自由在現代消費社會裡集中表現的形式。「自由人」以消費去實現自己的幸福。消費者是否能明白大財團為吸引人消費而建構的各種意識形態,則是一值得討論的問題。

  五,「造成操控的自由」,這是為了自己的自由而剝削他人的自由的自由形式。某社會用紙的自由,會令另一社會失去享用森林的自由。我們可能假藉自由的名義,合理化自己的自私。

  神學對「自由」這個課題,有何提示?

  包衡指出,在基督教傳統裡,自由是神賜的禮物。自由不是為開發自己的人生而有的,而是一份與他人分享的禮物。我們以自由去令他人幸福。當然,這種使用自由的方式,耶穌以十架行動明示了。

  另外,自由本身不是終極價值,自由是為實現其他價值(如:愛與正義)而有的。

  包衡的文章最後以三一論來討論自由。天父的自由,是愛的自由。他為了愛,自由地與人的命運連在一起。他差派聖子來到人間,與人的生命結連。聖子為人而作的犧牲,是真自由的表現。聖靈內住在我們裡面,感化我們以一種順服天父旨意的方式去運用我們的自由。簡言之,三一論展示了,人類的自由不是自滿自足的,不能將自己看成是意義的核心,也不是視他人為威脅自由的對立者,而是在自由中走向他人,以萬物在神裡面得享終極的幸福為目的。

  我想起邊雲波的《獻給無名的傳道者》的一段話,以此作結:

  是自己底手,甘心放下世上的享受;是自己底腳,甘心到苦難的道路上來奔走!「選中」這條不自由的道路,並非出於無奈;相反地,卻正是大膽地使用了自己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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