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務章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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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期制 : 本院採學期制,一學年包括兩個學期。一般來說,由九月至十二月為秋季學期;由翌年一月至五月為春季學期,每學期連考試週合共上課十六週,如有需要,由六月至八月期間亦開設夏季密集課程。 - 學分之修讀: 除實習科目或指定科目外,一般三學分的科目,每科 每週上課 2.5 小時,每學期共 16 週 ( 包括考試週 ) 。密集課程或其他特別科目依同樣比例計算。全時間學生每學期必須最少修讀 12 學分, 不得修讀超過 21 學分,或隨意選修高年級之科目。部分時間學生每學期必須最少修讀 3 學分,最多修讀 9 學分。如因課程之需要或特殊理由要修讀少於 12 學分或超額多選, 必須向教務主任作書面申請,並經教員會通過。 神學學士及神學文憑課程的科目有一套編號,所有碩士課程的科目有另一套編號,基本上神學學士及神學文憑學生不應修讀碩士課程編號的科目,碩士課程學生亦不應修讀神學學士及神學文憑課程編號的科目。 - 學生之旁聽權利 : 本院 學生 在某一學期若已滿足其課程所要求修讀之科目後,在教務主任及該科老師允准下,可申請旁聽某些科目。惟全時間學生每學期修讀及旁聽科目之總學分不可超過 21 學分,部分時間學生每學期修讀及旁聽科目之總學分則不可超過 9 學分,部分時間學生旁聽之科目亦須按每學分繳交費用。 - 按時註冊 : 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始前按學院指定的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凡逾期註冊而未經教務主任批准者,須繳交逾期註冊罰款。由正式指定之註冊日起計兩星期後,學生未經教務主任准許,而仍然未辦理註冊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論。日後若要繼續修讀,必須重新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 註冊手續 : A. 註冊:學生須在註冊及選課表上清楚填寫該學期所修讀及旁聽之科目。註冊表須由教務主任簽署批准方可作實。對所修科目若有疑問,可與教務主任商討。 B. 繳款:學費及該學期其他費用必須在註冊時清繳。若有困難者,須事前向教務主任申請延期繳付或申領助學金。若未向學院交待而不按時繳交學費及其他費用等者,作自動退學論。 C. 辦妥上述手續,然後將註冊表交回教務主任,方完成註冊手續。 身體健康狀況報告 - 所有部分時間學生不須作身體檢查。 - 學院如已接納全時間課程申請人入學,會要求申請人填寫「身體健康狀況報告」,申報曾做過之手術及所患疾病等,須簽署聲明作實。此項資料絕對保密,純粹作參考性質,使學院了解同學之身體健康狀況,並不會作為取錄或不取錄之條件。 - 加選/退選科目 : 在開學兩週內學生可加選或退選科目,惟須符合學院其他有關要求,並得有關講師及教務主任同意,於兩週後不能再加修或減修科目。除因特殊理由而向教務主任申請減科而獲批准者,否則兩週後之減科概以不合格論。 - 作業/功課之遞交 : 講師所指定之作業或功課,必須於講師指定之日期或以前呈交。凡遲交之作業,講師有權扣分; 遲交超過一個月者,其分數當不及格計。因病或特別事故經 教務主任 及該科講師 批准 該科 講師許可而 遲交者不在此例。 - 重修 : 學生所修讀之科目凡成績及格者,不可重 複 覆 選修。 不合格者重修後之成績不可高於B。 1. 一般上課 ( 包括成長小組 ) 出席守則 - 學生必須按時上課,不可無故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超過 1 小時作缺席一次計。 - 凡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不能上課者,須填寫「學生請假表」,若非因突發緊急事故,必須於事前向教務主任申請,並通知教務處。除非得教務主任的簽署,否則作曠課論。 - 沒有事先請假而無故缺席者 ( 因病除外 ) 當曠課論,曠課一次作缺席兩次計。 - 除非因特殊原因事前向教務主任申請而獲豁免外,原則上在每一個學期,學生若在所修之某一個科目,其出席率不足 80%( 以十四週計 ) ,該科目就會被當作「不合格」論,如該科為必修科,就需要重修該科目。 2. 開學營出席守則 - 全時間同學必須出席每學期的開學營,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出席者,須事前 ( 申請病假除外 ) 以書面向學生生活指導請假。除非得學生生活指導的批准,否則作曠課論,曠課一次作缺席兩次計。 - 部分時間同學在畢業前必須出席最少兩次的開學營。 3. 其他活動或聚會的出席守則 - 全時間同學必須出席開學禮、畢業禮 、成長小組 、早會、靈修日、同樂日、清潔日、學院安排的專題講座、神學生日、神學生聯禱日等活動或聚會,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出席者,須事前 ( 申請病假除外 ) 以書面向學生生活指導請假。除非得學生生活指導的批准,否則作曠課論,曠課一次作缺席兩次計。 - 部分時間同學必須出席開學禮及畢業禮,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出席者,須事前 ( 申請病假除外 ) 以書面向學生生活指導請假。除非得學生生活指導的批准,否則作曠課論,曠課一次作缺席兩次計。 4. 出席紀錄 上列所有活動及聚會的出席率都會被記錄在畢業時所發出的學業成績表內。 - 本院除每學期結束時舉行大考外,並舉行期中考試或測驗。如學生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考試,須先徵得講師同意,要求准予個別考試。 - 考試時,如有不明之處,當於開始時向講師發問。考試時不得作弊,違者會嚴加處罰。 - 所有要呈交的文章 、 論文 或功課 ,均需依指定 規 格 列明註腳及參考書目,否則作 抄襲 論 。 由於在學術研究上, 抄襲 是 非常嚴重的問題, 學生不應以任何形式抄襲別人之著作或論點,作為自已的著作或論點。 因此 任何有 抄襲 成份的 功課均作 不及格論 ,嚴重者須接受學院紀律處分。 本院評分制度採用等級制,以英文字母及正負號表示成績,各等級的意義及其相等點數 ( 每學分計 ) 茲 列舉 建議 列舉 如下:
如有需要,老師可按此評分標準將分數 與等級的對換作輕微調整,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 五 為 限。 平均積點 (Grade Point Average / GPA) 計算方法: ( 修讀科目學分 x 對換積點
) 之總和 不以等級計算的科目,用 Pass(P) 等級,並不計算在平均積點內。 - 畢業同學總平均成績必須在 C+ (2.3) 或以上始准畢業。 - 本院各科考試均以 D 為合格。學生於所有修讀科目必須取得 D 或以上的成績( F 者必須重修);但總平均成績必須在 C+ ( 2.3 )或以上始准畢業。總成績低於 C+ 或有必修科目未能取得合格成績,則可獲考慮發給肄業証書。學生若中途停學或未能完成科目中規定的要求,除經教員會批准外,概以不合格論。 - 秋季與春季學期之成績記錄,於跟著一個學期之期中試結束前派發;非畢業班春季之成績記錄於秋季註冊前派發。 - 校友或曾於本院肄業者若要索取過往成績記錄(為申請學校或工作之用): - 須填交有關申請表,並繳交有關費用。 - 成績記錄由本院直接寄往有關院校。 - 凡學期成績 有 三科不合格者,即會於該學期終遞交教員會處理。 - 全時間道學碩士課程學生修業期限由註冊日期起計為三年, 如有特殊情況經教員會批准者, 修業期限最多延至四年。 - 部分時間 道學碩士課程 (教牧進修)學生修業期限 由註冊日期起計 為六年 , 如有特殊情況經教員會批准者, 修業期限最多延至七年。 - 神學學士課程學生修業期限由註冊日期起計為四年,如有特殊情況經教員會批准者, 修業期限最多延至五 年 。 - 全時間神學文憑課程學生修業期限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經教員會批准者, 修業期限最多延至兩年 。 - 部分時間 基督教研究碩士 及部分時間神學文憑課程學生修業期限為五年,如有特殊情況經教員會批准者, 基督教研究碩士修業期限最多延至七年, 部分時間神學文憑 修業期限最多延至六年 。 - 若申請轉課程 ,申請者須於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以書面正式向教務主任申請, 按 入學委員會 規定通過綜合評估試及面試 ,並於該年 6 月開始生效。 - 基督教研究碩士課程學生如欲申請轉讀全時間道學碩士課程 ,或神學文憑課程 學生如欲 轉 讀 神學學士課程,須於申請時遞交其所屬教會之 執事會 或堂委會推薦書一份,並入學委員會所要求遞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 申請者 若 入學時為成年學生, 在進修課程中途申請轉制 ,要求如下: A. 神學文憑 課程成年學生 申請轉讀神學學士,必須至少已獲得 神學 文憑課程 9 學分,而且所得成績 總 平均積點( G.P.A. )不少於 B (3.0) 。若成功轉制,所讀科目全數 學分可 轉為 神學 學士課程 之學分 。 B. 神學文憑或神學學士 課程之學分不可轉移至碩士課程之學分內。 - 申請者已持有本院畢業證書 A. 持有本院神學文憑或聖經研究副學士者報讀神學學士,不須考筆試,只須面試 ,亦不設總平均成績要求 。 入學申請獲接納者 , 該科目及學分必須是在過去七年內修讀(由申請日期起計),而且該科目成績須在 B 等級 (3.0) 或以上。 B. 持有本院神學學士者報讀本院碩士課程(道學碩士、基督教研究碩士 及 道學碩士(教牧進修),不 須考筆 試, 亦不設總平均成績要求。入學申請獲接納者, 該科目及學分必須是在過去七年內修讀(由申請日期起計),而且該科目成績須在 B+ (3.3) 等級或以上。 C. 持有本院神學文憑者報讀本院道學碩士或基督教研究碩士,已持有學士學位者不須考試,沒有學士學位者需要考筆試。 - 本院接受由其他學院轉讀之優良學生。學生如希望將曾於其他大專院校或神學院修讀之同等程度學分轉入本院課程,必須向教務主任申請,讀過之學分須符合下列之要求及經教員會之批准,方可得學分之認可及或豁免。 對擬被認可之學分,本院若需該生在入學考試時接受該科的考試,該生須有及格的分數。 全時間道學碩士 課程 認可及豁免 學分上限 本課程畢業要求的學分為 110 學分,獲豁免學分上限為 39 學分,即最少要修讀 71 學分方能畢業。 - 如申請人 已獲 神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又曾於或正在於其他認可之神學院修讀道學碩士或同等程度課程,則獲認可及豁免學分之上限為 60 學分 , 並無範圍限制,須個別考慮。 - 申請人如 已獲 神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如屬本院神學學士畢業生,須按學院規定重修部分科目。
總學分: 110 – 39 ( 獲豁免學分 ) = 71 舉例: 本院神學學士 學生在課程「神學及歷史」範圍已修「系統神學 ( 一 ) 」至 ( 四 ) ,共 8 分,又已修「教會歷史 ( 一 ) 」及 ( 二 ) 共 4 分,則可獲認可 12 學分,並豁免修讀 道學碩士 課程之「教會歷史 ( 一 ) 」及 ( 二 ) 及「教義神學 ( 一 ) 」至 ( 三 ) ,但仍須修讀「中國教會史」、「基督教倫理學」及「基督教與中國文化」 ( 共 9 學分 ) 及補修一科神學及歷史範圍選修科目 (3 學分 ) ,以符合該範圍要求 ( 最少修讀 12 學分 ) 。 部分時間道學碩士 ( 教牧進修 ) 本課程畢業要求的學分為 70 學分,如學生曾修讀或正在修讀研究院碩士課程, 獲認可及豁免學分的上限為 21 學分,即 最少要修讀 49 學分方能畢業。 豁免之學科並無範圍限制,須個別考慮。此項規定適用於 過往修 讀 香 港神 學院 及 國際神學研究院 ( ITS ) 合辦之文學碩士 ( 教牧研究 ) 課程同學。 總學分: 70 – 21 ( 獲豁免學分 ) = 49 基督教研究碩士 若申請者已持有研究院的神學文憑或同等學歷, 獲認可及 豁免 的學分上限為 15 學分。 神學學士 如申請人曾修讀神學學士或同等課程,獲認可及豁免之學分上限為 69 學分,範圍如下:
總學分: 139 ─ 69 ( 獲豁免學分 ) = 70 B. 已持有本院神學文憑者 ,獲認可及豁免之學分上限為 45 學分,範圍如下:
總學分: 139 ─ 45( 獲豁免學分 ) = 94 神學文憑 如申請人已獲神學文憑或同等學歷,獲認可及豁免之學分上限為 9 學分,範圍如下:
總學分: 36 – 9 ( 獲豁免學分 ) = 27 基督教研究碩士課程學生如欲申請轉讀全時間道學碩士課程 ,或神學文憑課程轉入神學學士課程的學生,須於申請之同時,遞交約一千字的蒙召見証,及其所屬教會之長執會或堂委會推薦書一份,並入學委員會所要求遞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 如健康報告書等 道學碩士,道學碩士(教牧進修),基督教研究碩士, 神學學士及神學文憑課程學生欲於某年度畢業,皆須符合下列之要求: - 修讀完所有要求的學分及符合範圍之要求; - 各必修學科必須及格; - 總平均分將包括所有曾修讀之科目, 凡必修科 因不及格而須重修者, 會用 只計 其重修後之分數 取代原本不及格之分數 ,惟因不合格而重修之科目成績不可高於 B (3.0) ; - 總平均成績皆須在 C+(2.3) 或以上; - 全時間神學學士及道學碩士課程學生須於實習工作及格; - 品行及格。(參十一 . 之「學生評估」) - 畢業同學須繳付 $500 畢業費。 1. 全時間道學碩士 及神學學士課程 : 每學年結束前,本院全體講師對於每一位 道學碩士 及神學學士課程同學都會作出全面之評估,包括其學業成績、靈命、品格及實習工作之表現。如有需要,可對有關同學作適當之指導及安排。若經教員會審核,認為學生在靈命及品格等方面有問題,不適宜投身全職事奉, 本院有權要求該生 考慮 退學。 若教員會認為該生仍有改善之餘地,將按情況令該生接受輔導、停學一段時期以待觀察、或採取其他教員會認為可以改善該生問題之行動。 2. 部分時間道學碩士(教牧進修)、基督教研究碩士 及神學文憑課程 : 本課程的設立是盼望學生於聖經,神學知識、靈命、品格並事奉技巧上得著基本培育及裝備,俾能在教會中事奉主。於每學年結束前,全體講師會對學生作出成績及靈命品格的評估,若學生的學習態度及品格表現上欠佳, 本院有權要求該生 考慮 退學 。 - 學院不鼓勵同學停學,有個別需要之同學須在該學期之註冊日前以書面向教務主任申請,並須得教員會批准。惟不能連續兩學期申請停學,且申請停學總數不能超過兩個學期,否則作退學論。 - 學生在修業期間,如有特別需要申請停學,又經教員會批准停學者,須繳交留位費。 - 學生退學須以書面向教務主任申請,並須得教員會批准。 - 學生如在註冊後停學或退學,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在一般情況下,不接受非本院學生作旁聽生。除非特殊理由,在職的教牧或機構同工想申請成為旁聽生,可向教務主任申請以旁聽生身分上課,但不會授予學分。 旁聽生之規則如下: - 並非每一科目均接受旁聽,必需得授課講師及 教務主任 之同意; - 須遵守本院的上課規則(例如:請假、準時出席等),並須完成該科講師所指定之課堂上的參與; - 旁聽每科之出席率如不足 70% ,將會喪失此後旁聽權利; - 旁聽學生不得超過全班人數 20% ; - 旁聽生之繳費與本院之部分時間學生相同 ( 本院全時間學生除外 ) 。 部分時間碩士課程學生修讀神學學士或神學文憑課程編號的科目,仍按碩士課程科目收費 ; - 旁聽之成績並不會有任何記錄。如旁聽生日後轉為正式註冊學生,須重新修讀所有科目。 - 神學文憑、聖經研究副學士或神學學士校友,只可修讀或旁聽神學學士或神學文憑課程編號科目,仍按神學學士及神學文憑課程科目收費。 本院歡迎各課程已畢業之校友繼續進修。 1. 校友如不修讀學分作旁聽論,須符合上述 ( 十四 ) 段「旁聽生章則」要求。 2. 校友如修讀學分,作校友進修論,則必須按規定完成註冊手續及繳交有關費用。校友進修每學期最多可報讀 6 學分 ( 包括暑期密集課程 ) ,每學年最多可報讀 18 學分。 3. 校友如修讀學分,如神學文憑畢業生將來報讀神學學士課程、或神學學士畢業生將來報讀道學碩士,如獲准入學,則在校友進修期間修讀之學分最多只獲認可 9 學分。 4. 校友如申請報讀學院其他課程須以書面正式向教務主任申請,呈交有關課程之文件及經入學委員會批准。 5. 校友經正式註冊修讀學科可於該學期免費使用電腦中心設備 ( 包括內聯網、寬頻上網及電子郵件服務等 ) 。 6. 學院歡迎校友繼續使用圖書館設備,校友使用圖書館及借還書籍須申請校友証並繳交有關費用 |